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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的介绍(二)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一、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


(四)地震、海啸;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八)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任何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十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二)广告牌、天线的建筑物的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盗窃、抢劫;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五)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三、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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